公司由于某些原因減少注冊資本時,按照如下流程辦理:
1. 股東會對減少注冊資本做出股東會決議;
2. 在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的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應從接到通知的30日內,如未接到通知的從公告之日起45天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3. 減資公告45天滿后,對債權已清償或或者與債權人達成了相應的擔保協議后債權人無異議的:
3.1 辦理減少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
3.2 按照股東出資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有限公司股東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照章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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